第二十条

有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是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