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审批:(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