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未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