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三条有效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消费纠纷,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