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