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