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所标明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和查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