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养区域建设、经营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在禁养区域从事畜禽养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