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未建立监测数据台账,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少于三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