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规范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