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有效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做好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