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