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并为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和受纳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流量的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权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报告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