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