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坑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