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坑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