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