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流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