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