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散养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