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六)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