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六)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