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