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型、微型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

小型、微型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符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