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农村地区依托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场所,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