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和低保边缘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