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保障/第一节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场所。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有关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用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