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