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城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