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