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