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