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水、矿泉水纳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地热水、矿泉水进行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严格控制地热水、矿泉水取水井的审批数量。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应当依次分别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