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