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但是建设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

(二)开垦、填埋湿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