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但是建设水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除外;(二)开垦、填埋湿地;(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四)爆破、采石、采砂、取土;(五)其他破坏城市水系、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