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威海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六十米;

(二)环翠楼、东山宾馆、金线顶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五十米;

(三)里口山城市山地公园区域内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