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威海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环翠楼、高角山、塔山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六十米;(二)环翠楼、东山宾馆、金线顶构成的三角区域内不得超过五十米;(三)里口山城市山地公园区域内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