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