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