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