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潍坊市人民政府和青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青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