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青州古城范围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青州古城重点保护区域的消防工作。

在青州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经营、存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天使用液化气罐。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