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方案前,应当征求青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