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三)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四)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