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