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三)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四)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