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草拟第十二条已修改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