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对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