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