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阻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恐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