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已废止阻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恐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