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环卫保洁导则,明确城镇环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环卫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城镇道路、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规定的作业时间、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内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区域、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作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保洁智慧管控平台,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对环卫保洁车辆和人员实行作业监控。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