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环卫保洁导则,明确城镇环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环卫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

城镇道路、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规定的作业时间、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单位院内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区域、场所的环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导则作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卫保洁智慧管控平台,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对环卫保洁车辆和人员实行作业监控。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