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镇照明设施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城镇照明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安全使用。城镇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