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功能照明设施和夜景照明设施统筹规划、统筹设置。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